- 索 引 號
- 07B170174202500420
- 信息所屬單位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5年第4號
- 文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4號
- 生效日期
- 2026年02月01日
- 發布日期
- 2025年12月02日
- 內容概述
- 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 索 引 號
- 07B170174202500420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5年第4號
- 文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4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 生效日期
- 2026年02月01日
- 發布日期
- 2025年12月02日
- 內容概述
- 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5年第4號
發布時間: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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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25年11月21日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韓 俊
2025年12月2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以下簡稱“承諾達標合格證”),是指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依法開具,承諾其銷售的農產品未使用禁用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的證明。
第三條 下列農產品應當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種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鮮葉;
(四)畜禽;
(五)禽蛋;
(六)養殖水產品;
(七)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產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導服務,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支持,將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對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如實做好農產品生產記錄,加強生產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保證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農產品產地按照生產批次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并如實做好開具記錄,開具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六個月。
根據質量安全控制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農產品生產過程應當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據檢測結果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應當按照生產批次對農產品用藥等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測。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農戶銷售農產品時參照本辦法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因地制宜設置區域或者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點,為農戶提供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農產品快速檢測、承諾達標合格證便捷開具等服務。
第十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向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農產品時,應當收取承諾達標合格證,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復印件或者掃碼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個月。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不得收購。
農戶主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收取和保存。
大量收購帶包裝農產品的,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同一生產批次農產品采取隨機抽取方式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并如實記錄收購農產品的數量。
第十一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收購的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應當根據收購后的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并如實做好開具記錄,開具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十二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收取和保存畜禽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畜禽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養殖戶提供的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應當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鼓勵在網絡平臺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展示相關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十四條 承諾達標合格證應當包括承諾事項、承諾依據和產品名稱、產品數量、產地、開具時間、承諾主體、聯系方式等內容,具體樣式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前款規定的內容在農產品包裝標識上已標注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不再重復標注。
第十五條 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寫等方式。
鼓勵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采用二維碼標識的,應當在二維碼周邊或者中間顯著位置標明“承諾達標合格證”字樣,并可以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簽、農產品質量標志等標識整合。
第十六條 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以銷售包裝為單位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達標合格證應當以適當方式固定在包裝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裝內。
無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以生產批次為單位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十七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收取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內容不全、與實際不符或者嚴重不規范的,應當及時向農產品產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開具而沒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二)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三)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內容不全、與實際不符或者嚴重不規范的;
(四)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畜禽屠宰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規定開具、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不合格上市的,應當及時將掌握的信息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的承諾達標合格證相關違法違規問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農產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同一批次農產品,是指采取同一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并在同一時間收獲的同一品種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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